《条例》提到 ,河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数字经济的主管部门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、科技 、财政 、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,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。 支持高等院校 、科研机构 、行业协会等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培养 、创业孵化 、投资融资 、技术支持 、产权交易等服务 。
《条例》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数字经济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 。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 、发展改革、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软件产业发展 ,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安全、工业基础 、 地理信息等软件产业 ,推进软件产品迭代 、适配测试和产业化应用 ,构建自主可控 、共建共享的软件产业生态 。
《条例》指出 , 河南省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 、工业和信息化 、大数据等部门将物联网 、智能终端 、网络安全、云计算 、大数据 、软件 、人工智能 、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列入全省集中采购目录 。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可以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 ,采购公开招标标准限额的首台(套)装备 、首批次产品 、首版次软件 ,支持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应用 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开放数字化应用场景,宣传数字经济文化 ,推广先进经验 、成功模式 。